先录用后拒聘
今年初,魏先生至企业应聘面试后被告知录用,并明确报到时间以及在报到时需携带包含前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同时指定魏先生至医院体检,魏先生以邮件形式对企业的要约予以确认。
同年4月4日,魏先生至医院体检,被检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后,医院将魏先生的体检报告送交企业。企业便用电邮通知魏先生,言明因企业组织架构调整而取消了对魏先生所应聘的岗位的招聘。
索要经济赔偿
审理中,魏先生认为,企业不录用自己的原因是自己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自己因企业的原因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准备按时至企业报到,但因企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导致自己直至今年7月才重新找到工作,给自己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企业和医院的行为分别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故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辩称“调整”
企业承认确实准备录用魏先生而向他发出要约并告知体检,但后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影响所设岗位,故未能最终录用魏先生,对造成魏先生提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表示歉意,并同意赔偿一个月工资,但企业并未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同意魏先生的诉讼请求。
医院则认为,自己根据企业的要求对魏先生进行体检,当时并未明文规定不能检查乙肝项目,且也未将魏先生的检查结果予以散布,魏先生来院体检时对体检项目是知悉的,医院不构成对魏先生隐私权的侵犯。
造成原告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企业在招录人员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企业向原告送达录用通知,该通知中确定了报到时间以及明确报到当天需携带前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后又取消了对原告的录用,虽然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和应聘者的具体情况对于是否录用应聘者拥有相当的自主权,但企业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因相信能如期至企业就职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确实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医院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对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进行检查,原告对此项检查事先知晓的,医院的行为尚不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犯,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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