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现象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劳动者其他维权难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做到平常宣传与特定宣传相结合,在培养职工法律意识的同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平常宣传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法官深入企业或到人口密集的场所进行普法宣传,讲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安全保障的规定。特定宣传是在特定时期或就特定事项进行的普法教育。例如,就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在“五一”劳动节前后就劳动者维权展开专题讲座等。二是做到引导与制裁相结合。法院可就某些事项向用人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引导其充分保护职工权益。同时,对在审理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依法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行为,及时向相应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或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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