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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被辞分文不补

来源:海南精英网 时间:2026-05-05 作者:编辑部 浏览量:
 阿莉(化名)是广东省中山市某鞋业公司的一名女工,由于对薪水不满,她采取了“罢工”的方式要求公司调薪,却被辞退。在申请劳动仲裁支付补偿金未果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28日,阿莉得知公司近日加薪人员中没有自己的名字时,就喊上公司其他20名未纳入增薪名单的工人,于中午时分聚集到公司门口,要求公司老板对调薪之事给说法。

  临近下午上班时,公司相关负责人出面劝说阿莉和工人们先回工作岗位上班,调薪之事待与公司协商解决,但阿莉等人不从。当天下午,这21名工人一直采取打卡却不上班的方式与公司“叫板”。

  次日,公司出具《奖惩公告》,公告中认为阿莉等21名工人采取罢工等极端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依劳动法相关规定将他们开除。阿莉等人虽不情愿,但也于当日结清工资离开了公司。

  2008年1月,阿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近2万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请求。阿莉不服,同年3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元,远高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法院认为,阿莉等人对其工资待遇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与公司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采取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而不应采取集体罢工的方式表示不满,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司将其开除,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阿莉的诉讼请求。阿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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