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赔付要有“滞后期”
来源:海南精英网
时间:2026-05-05
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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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近日规定,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两年内发生职业病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
这样给职业病赔付规定“滞后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正确举措,非常必要。常识告诉我们,职业病潜伏期长,从感染到发病有一个过程,危害性大,难以治愈。许多高危员工因享受不到体检待遇,很难早发现。更要看到,许多企业老板往往采取不停地换人的办法,逃脱为职工治病的法律责任,以人员流动快来掩盖岗位发病率高。这就需要将责任认定往后推。而现行政策对职业病赔付是以单位用工期间为认定条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患病,保险公司或用人单位往往不予认账,这是不公平的。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近二亿工人(包含农民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或高密度粉尘,属于职业病高危人群。从已得病群体的身份和年龄构成分析,职业病患者中百分之九十是农民工,其中百分之八十二年龄在二十二岁至四十岁之间。可见,受职业病危害最烈的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对他们实施保护和救治。
笔者以为,规定职业病赔偿“滞后期”毕竟是“补牢”,而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关键在于早预防、早治疗。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接触有毒有害及粉尘污染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规定。可是现实情况却很糟糕,广东一项调查表明,全省七百多万工人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体检率不到百分之五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不愿掏钱,这是职业病防治的最大漏洞,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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