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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经济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来源:海南精英网 时间:2026-05-05 作者:编辑部 浏览量:
常开管[2008]6

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  行)

各局室、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科技新材料、光电信息等产业,加大对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引进力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有效聚集研发机构、企业、人才等科技资源,大力培育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全面提高我区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设立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区域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编制、政策及产业导向制定和组织协调,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工作等。

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制订与本意见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及政策落实、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重点扶持产业和重点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的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科技新材料、光电信息及开发区所确定的其他产业。

重点扶持的对象:进区或在区内设立研发项目(课题)的各类科技专家(两院院士及国家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拥有人);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研发人才等创办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及院校合作项目。

第三条 加大对重点载体平台的建设力度

重点加大“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力度,将其打造成为常熟经济开发区乃至全市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并力争在三年之内成为江苏省认定的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第四条 加大对重点扶持产业、对象的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将不少于5%的可用财力充实科技三项资金(暂定2008年至2010年),主要用于对研发机构、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申报、人才引进以及开发区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平台建设等的资金奖励、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及其他形式扶持。

第五条 加大对重点扶持产业、对象的政策鼓励力度

经认定的企业、机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 还可继续享受下列区内鼓励政策:

1、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区内创办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对经认定的常熟市级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经认定的苏州市级研发中心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认定为省级研发中心再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省级以上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开发区设立分支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办公室审核确认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对新建研发机构在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规划区域内购买土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地价2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鼓励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积极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

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开发区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等。

3、鼓励区内企业加大引进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力度。

对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且符合开发区重点扶持产业对象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开发区将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国家、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并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扶持。
    4
、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对于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于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成功的企业,给予单个产品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成功的企业,给予累计单个产品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开发区给予对申报成功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不纳入对申报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5、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入驻开发区。

对在区内注册并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中介、咨询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50%给予奖励。  

6、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入驻开发区。

对在开发区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其投入到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占当年总投资40%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80%予以补助。

对在开发区注册设立的担保公司,其当年开发区范围内高新技术项目业务量占其当年业务总量40%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80%予以补助。

第六条 加大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鼓励力度

鼓励区内企业加大力度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技术人才(高层次技术人才具体界定另行解释)。

     1、对当年引进满3名高层次人才的企业,且其人才作用发挥较好并取得明显效益的,由开发区予以重点表彰,除符合市规定条件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2、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开发区在前三年内按1万元人民币/年至5万元人民币/年不等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3、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落户籍于常熟且购买常熟市滨江新市区中心区区域内商品自住房的,除享受开发区滨江新城房地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外,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开发区另给予2万―5万不等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4、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发区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50%比例的补助(个人所得税补助涉及的有关政策不重复使用)。

5、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省、市奖励的,或获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由开发区参照各级政府奖励标准的50%,另行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其他

1、本意见自200811日起实行,暂定三年不变(2008年至2010年),原有意见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适用区域包括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滨江新市区中心区、新龙腾工业园及城区现列统企业,各配套工业区可自行参照执行。

3、本意见由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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